(2017)冀0930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890号原告:王某,男,1967年5月6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被告:尹某,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王某与被告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尹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