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井华诉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纠纷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6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井华,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再审申请人孙井华因诉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行终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井华申请再审称,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按政策规定尽快为孙井华单位恢复生产;判令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解决孙井华��位被停产后遗留的新老问题,企业投资之谜、依法制定有效企改方案、对孙井华单位进行账目清查资产评估,弄清资产流失情况;要求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指导孙井华单位落实社保统筹悬而未决的职工福利问题。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裁定没有针对性理由,也没有法律依据,所指范围不知是区域范围还是等级范围。(二)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孙井华经济权利被侵犯利益受损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有资格行使诉讼权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符合第十二条规定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提出行政诉讼前提是有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本案不存在被诉行政行为的基础事实,孙井华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维持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孙井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井华的再审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人民院检察院申请抗诉。审 判 长 郭 岩代理审判员 孔德岩代理审判员 孙慧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