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中诚速递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营业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郑州中诚速递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营业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1822号原告: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汝南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685678147R(1-1)法定代表人:周留永,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系原告公司职员),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销售员工,住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佳(系原告公司职员),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郑州中诚速递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营业部。公司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小区。法定代表人:王林,总经理。原告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中诚速递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营业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汝南县永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