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民终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庚肃、李体强因股权转让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庚肃,李体强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97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庚肃,男,汉族,1959年8月17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城关镇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体强,男,汉族,1968年9月5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城关镇。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庚肃、李体强因股权转让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庚肃、李体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7)陕0823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横山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其二人与榆林市福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但是他们并没有想要榆林市福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权的意思,他们只是受横山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李音的介绍和安排与榆林市福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该份协议,主要目的是拿到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在先后打款324万元后,对方并未将土地过户给他们,所以,李音骗取他们324万元。故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起诉人与榆林市福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只有土地转让的约定,而没有股权转让事项的约定,显然存在以签订股权转让的形式掩盖其违法买卖土地的目的,故不应受理。因此上诉人所持上诉理由不能���立,予以驳回。综上,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庚肃、李体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慧审 判 员 胡晓慧代理审判员 王艳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