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2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盛晓山、杨彩红诉被告裴志刚、汤霞、陈良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晓山,杨彩红,裴志刚,汤霞,陈良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民初2879号原告:盛晓山,男,196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原告:杨彩红,女,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光山县。被告:裴志刚,男,汉族,1974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光山县,系原告盛晓山妻子。被告:汤霞,女,1978年内4月16日生,汉族,系被告裴志刚妻子。被告:陈良俭,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光山县。原告盛晓山、杨彩红诉被告裴志刚、汤霞、陈良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晓山、杨彩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裴志刚、汤霞、陈良俭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晓山、杨彩红诉称,2015年4月11日,经被告陈良俭介绍与被告裴志刚相识,后被告裴志刚向其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5%,后经其催要,被告裴志刚承诺等房屋抵押款到位后偿还借款及利息,若被告裴志刚仍不偿还借款,被告陈良俭自愿将其车辆抵押用以偿还被告裴志刚的借款。被告裴志刚的贷款到位后,并未偿还其借款10万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裴志刚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被告陈良俭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裴志刚、汤霞、陈良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杨彩红与被告裴志刚经被告陈良俭介绍相识,2015年4月11日被告裴志刚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杨彩红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裴志刚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今借到杨彩虹、盛晓山现金壹拾万元整,借款人:裴志刚,汤霞,担保人:陈良俭,2015年4月11日”。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2017年7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上载明:“我承诺住房抵押贷款到手时立刻归还杨彩红拾万元借款三天内还清利息,承诺人裴志刚,担保人陈良俭,2017年7月21日”。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裴志刚出具的借条中“汤霞”二字非被告汤霞本人所写,被告裴志刚与被告汤霞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裴志刚、汤霞向原告盛晓山、杨彩红借款100000元,并由被告陈良俭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以上事实有被告裴志刚出具的借条一张、承诺书一张及原告的陈述在卷证实,可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经本庭核实,被告裴志刚向原告盛晓山、杨彩红出具的借条中“汤霞”二字,并非被告汤霞本人所写,因被告裴志刚、被告汤霞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二人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故原告盛晓山、杨彩红要求被告裴志刚、汤霞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被告陈良俭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陈良俭作为担保人在被告裴志刚借原告盛晓山、杨彩红的借条及承诺书中签名,原告盛晓山、杨彩红与被告陈良俭之间形成了担保合同关系,被告陈良俭应对被告裴志刚的上述1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二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原告诉请的利息按月息2.5%标准予以计算的该项请求,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率,根据承诺书内容及被告陈良俭已支付利息1万元,本院酌定利息按月息1%予以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裴志刚、汤霞偿还原告盛晓山、杨彩红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1日起按月息1分至还款之日止,被告陈良俭已支付的利息1万元,双方另行结算),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转付二原告;被告陈良俭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二原告盛晓山、杨彩红其他过高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裴志刚、汤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伦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