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执15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秀銮、范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銮,范向东,杜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15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孙秀銮,女,194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范向东,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杜静,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孙秀銮与被执行人范向东、杜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年10月21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薛民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范向东、杜静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分红收入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依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