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才某、刘某遗嘱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才某,范某1,范某2,范某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940号再审申请人:刘某(范某4之妻),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再审申请人:才某(范某4之继女),1998年10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某1,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某2,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某3,男,199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审申请人刘某、才某与被申请人范某1、范某2、范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2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才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范某4于2016年7月22日去世,刘某系范某4之妻,才某系范某4之继女,二人系范某4的第一继承人。涉诉房屋中的北房三间、南房三间的所有权人应是范某5,原审判决认定该房屋不能确定权属为范某5所有是错误的。涉诉房屋中的西房四间是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是由范某4和范某6每人出资两万元出资建造的自建房,但是范某6的两万元是通过别人借款,范某6去世后,是由范某4将范某6的两万元债务进行还款,因此,西房四间应有范某4所有。在一审庭审中的事实与判决内容不相符合。范某1���范某2均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范某3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是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完全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范某1、范某2、范某3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刘某、才某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范某4于2016年7月22日去世,刘某系范某4之妻,才某系范某4之继女,二人系范某4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涉案房屋中的北房三间及南房三间,虽然申请建房人为范某5,但范某4、范某6为当时的同住家庭成员,且当时范某4、范某6已经成年,二审判决认为不能确定北房、南房属于范某5一人所有,并无不当。关于西房四间没有合法的审批建房手续,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对其归属暂不宜确认。经调阅一审庭审笔录,查明范某1、范���2在一审中均对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刘某、才某关于范某1、范某2在一审中认可遗嘱真实性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刘某、才某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刘某、才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才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 东审判员 符忠良审判员 彭红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世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