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6执保2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延力与莒县铭通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力,莒县铭通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291号之二申请人:王延力,男,汉族,淄博市淄川区。被申请人:莒县铭通运输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刘官庄镇刘官庄村社区黄花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延力与被申请人莒县铭通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执保29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对被申请人莒县铭通运输公司缴纳的财产保证金15000.00元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王延力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延力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