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64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师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师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师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西正街支行有存款账户并冻结了该账户。执行费待兑付案件款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6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志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