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寿华、瑞安市大虎摩托车配件厂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寿华,瑞安市大虎摩托车配件厂,温州友琳服饰有限公司,林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428号申请执行人朱寿华,男,1967年6月24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瑞安市大虎摩托车配件厂,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上马村,组织机构代码:715497102。法定代表人陈养松。被执行人温州友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镇工业园区莘华路,组织机构代码:760171902。法定代表人林友琳。被执行人林友琳,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朱寿华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大虎摩托车配件厂、温州友琳服饰有限公司、林友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外初字第4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瑞安市大虎摩托汽配厂支付代偿款本金15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60万元从2013年9月5日起、20万元从2013年10月8日起、10万元从2013年10月11日起、30万元从2013年10月11日起、30万元从2013年10月21日起,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执行人温州友琳服饰有限公司、林友琳对上述代偿款150万元中不能追偿部分,各自按三分之一份额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大虎摩托车配件厂、温州友琳服饰有限公司、林友琳在我市各大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7月20日,本院将瑞安市大虎摩托车配件厂、温州友琳服饰有限公司、林友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8月21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瑞安市大虎摩托车配件厂法定代表人陈养松实施司法拘留并提交布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14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XX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