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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1执3969-1、39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徐松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徐松,李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1执3969-1、3970-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34381-5。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梦云,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炜,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溧阳市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田家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松,男,1973年6月2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李茜,女,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4680号、46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溧阳市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对溧阳市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天目湖镇田家山工业区5号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部分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评估、拍卖。我院委托常州物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上述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该房屋建筑面积1679.66平方米(其中有权证的面积为1503.2平方米,无权证的面积为177.36平方米)评估价值为238.09万元;该土地面积为8292平方米,评估总价值为308万元;溧阳市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内部分机器设备等资产评估价值15.68万元。评估报告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为此,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在淘宝网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屋等财产进行了公开拍卖。金秀珍(居民身份证号:)以448239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溧阳市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所有的座落于溧阳市天目湖镇田家山工业区5号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金秀珍(居民身份证号:)所有。二、买受人金秀珍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溧阳市好日子食品有限公司内部分机器设备等资产所有权归金秀珍所有。审判长 刘 原审判员 张志平审判员 宗金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