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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6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军与罗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罗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6256号原告:王军,男,199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罗麒,男,199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王军为与被告罗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军于同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员 於玲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丁俊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