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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6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汪文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汪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6373号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1-1号常发商业广场5栋1701-1705室。负责人蒋志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菊、潘柯,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文金,男,彝族,1988年9月30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文金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商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文金去向不明,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房产、车辆,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伟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