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执字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志义与高友、王敬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义,高友,王敬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2执字635号申请执行人马志义,男,195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高友,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王敬茹,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在执行马志义与高友、王敬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马志义请求撤销执行(2016)辽0102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辽0102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佳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计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荣 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