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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执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康荣天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旬安周宗稳陈正康夏庭杰邹园林赵西德张明勇张俊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荣天娱乐发展有限公司,邹园林,陈正康,刘旬安,赵西德,张明勇,夏庭杰,张俊杰,周宗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执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康荣天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香溪大道。被执行人:邹园林,男,汉族,1981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正康,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旬安,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赵西德,男,汉族,1982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明勇,男,汉族,1990年10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夏庭杰,男,汉族,1990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俊杰,男,汉族,1995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宗稳,男,汉族,1995年7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安康荣天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旬安,周宗稳,陈正康,夏庭杰,邹园林,赵西德,张明勇,张俊杰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邹园林名下所有车辆为:车牌号********号小型汽车(宝马牌,车架号********,车辆型号:********)、车牌号陕********沃尔沃,车架号:********,车辆型号:CAF720A)。现因异议人李军提出异议认为该车辆已给其抵押,并经公正,经本院审查属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邹园林名下所有车辆为:车牌号陕********号小型汽车(宝马牌,车架号:********,车辆型号:WBAZV410)、车牌号陕********(沃尔沃,车架号:********,车辆型号:CAF7240A)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 刚代理审判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洪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