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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与XX亚、解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XX亚,解宏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427号之一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52号。负责人:林晓军。被告:XX亚,女,196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解宏利,男,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诉被告XX亚、解宏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77元,减半收取6288.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08元,合计11196.50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玉泉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叶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陆华丽?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