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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小红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小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7刑初501号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李某1,男,住河南省太康县。诉讼代理人刘中华,太康县王集乡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李小红,曾用名李成红,男,住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4月2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转逮捕。辩护人朱荣昌,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小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娟娟、李瑞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1及委托代理人刘中华,被告人李小红及其辩护人朱荣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日下午,在太康县高朗乡马图河村李某3代销点处,被告人李小红醉酒后用砖头等工具无故殴打李某1、程某,经鉴定,李某1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程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所举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据此,认定被告人李小红犯寻衅滋事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被害人李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被告人李小红无故持砖头等物对李某1及其妻程某进行殴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且在被害人住院期间没有看望,没有支付医疗费,态度蛮横,犯罪性质恶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被告人李小红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表示发生打架了不错,但被害人具体哪个手伤了并不知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李某1的伤不是李小红所为,其右手骨折不是李小红造成的,有监控可以证明,发生纠纷的责任应该由李某1承担。公安机关没有全部移交本案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应提供出警现场时对受伤情况的拍照。李小红态度非常好,始终承认打李某1夫妻了。关于不认可轻伤一事,是李小红的合法辩解。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14时许,在太康县高朗乡马图河村李某3代销点,被告人李小红酒后无故对正在打麻将的李某1扇耳光,后又用砖头、板凳等工具将李某1、程某夫妇打伤。经太康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李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小红的身份、年龄情况。2、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小红无犯罪记录的情况。3、提取笔录及视频说明证实提取视频的合法性及案发现场视频摘录的情况。4、证人李某2证实被告人李小红拿砖头撵着李某1打的情况。5、证人冯某证实2017年4月1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李小红对李某1骂骂咧咧,并用板凳、砖头砸李某1、程某,程某被砸倒在地上的情况。6、证人李某3证实2017年4月1日下午2点左右,被告人李小红和被害人李某1抓扯后,李小红从地上捡个砖头撵着李某1打的情况。7、被害人李某1证实其与他人打牌期间,李小红无故打其脸,后李小红又用砖头、凳子追着打,其妻到现场后,李小红又用凳子将其打倒在地,自己头部及手都受伤了的情况。8、被害人程某证实自己到现场后,李小红用砖头、凳子对其进行追着打,后被板凳砸昏倒及当时参与打架的有李小红、李某1、程某三人的情况。9、被告人李小红供述证实2017年4月1日下午2点左右,自己喝多后在马图河村代销点和李某1打架了的情况。10、太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程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情况。11、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12、视频录像证实被告人李小红殴打李某1、程某的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小红随意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李某1的伤不是李小红所致,发生纠纷的责任应该有李某1承担等理由,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李小红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小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程 雪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秦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文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