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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2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宗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2刑初173号公诉机关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宗某,曾用名曹某,绰号“毛毛”,女,1994年1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江西省九江巿浔阳区,现住九江巿濂溪区。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濂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红、吕朝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2017年3月8日晚20时许,陈刚(化名)微信联系被告人宗某购买冰毒。后被告人宗某从“小东北”处购买了500元冰毒,再在某小区超巿附近转卖给陈刚一小袋冰毒(经鉴定,净重1.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收取毒资人民币700元。2017年3月9日中午,陈刚再次联系被告人宗某购买冰毒。同日晚21时许,被告人宗某再次从“小东北”处购买了500元冰毒,在某小区31栋楼下再转卖给陈刚一小袋冰毒(经鉴定,净重3.9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收取毒资人民币700元。随后,九江县公安局民警在九江巿濂溪区某34栋1单元1104室抓获被告人宗某。当场从被告人宗某的钱包内查获人民币200元。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1月26日至3月9日期间,被告人宗某多次在其位于九江巿濂溪区某小区34栋1单元1104室的家中容留曹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1月26日凌晨,被告人宗某在其位于九江巿濂溪区某小区34栋1单元1104室的家中容留曹某、郭航吸食毒品冰毒。(2)2017年2月10日晚上,被告人宗某在其家中容留曹某、“小军”吸食毒品冰毒。(3)2017年2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宗某在其家中容留曹某、“坤哥”吸食毒品冰毒。(4)2017年2月中下旬一天下午,被告人宗某在其家中容留曹某、兰飞吸食毒品冰毒。(5)2017年3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宗某在其家中容留宗某、曹某、戴某(绰号“二哥”)吸食毒品冰毒;同日上午11时许,再次容留曹某、陈某1(绰号“老爷子”)、“楚楚”、丁某1(绰号“丁某2五”)吸食毒品冰毒。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宗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2克;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及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及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均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被告人宗某供述,证人陈刚(化名)、宗某、曹某证言,检查笔录及搜查照片,称重、取样笔录及称重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宗某在其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第二次贩卖毒品有引诱的情形,依法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宗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宗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岚人民陪审员  杨代明人民陪审员  张钟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易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