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6民初3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某亮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亮,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172号原告:李某亮,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现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现住河南省泌阳县户.系原告李某之子。被告:李某,男,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李某亮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李某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亮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