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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1民初1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文丹与龙后军、黄运英、谢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丹,龙后军,黄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769号之一原告:文丹。被告:龙后军。被告:黄运英。原告文丹与被告龙后军、黄运英、谢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文丹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文丹以与被告龙后军及案外人雷拾成已达成协议,据此自愿提出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文丹负担。原告文丹预交的另1025元予以退还。审 判 员  曹耒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