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1民初1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文丹与龙后军、黄运英、谢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丹,龙后军,黄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1民初1769号之一原告:文丹。被告:龙后军。被告:黄运英。原告文丹与被告龙后军、黄运英、谢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文丹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文丹以与被告龙后军及案外人雷拾成已达成协议,据此自愿提出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丹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文丹负担。原告文丹预交的另1025元予以退还。审 判 员 曹耒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