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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昆明康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康云商贸有限公司,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132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康云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文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中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昆明康云商贸有限公司申请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云2325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昆明康云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4250元、违约金14794.25元,合计189044.2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60元,申请执行费2736.00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移送执行局执行。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发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