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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执1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水磨沟区新兴街枚枚鲜鸡蛋经销部与库车荣光食品饮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磨沟区新兴街枚枚鲜鸡蛋经销部,库车荣光食品饮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5执1199号申请执行人:水磨沟区新兴街枚枚鲜鸡蛋经销部,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126号新兴花苑小区1栋1-19号。法定代表人:吴美荣,该经销部负责人。被执行人:库车荣光食品饮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伊西哈拉镇马扎甫塘村2组88号。法定代表人:包全荣,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于(2016)新0105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库车荣光食品饮料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326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日期计算),执行费4448.94元。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以物抵债,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