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恢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林峣、吴传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峣,吴传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恢461号申请执行人林峣,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传江,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峣与被执行人吴传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13)南民初字第301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原执行案号(2015)南执字第189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林峣与被执行人吴传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光审判员 李志新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