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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媛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2278号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扎兰屯市中央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兆清,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少发,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吴媛媛,女,1984年4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媛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吴媛媛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394.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刘江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