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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柏竹映、唐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竹映,唐天云,徐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柏竹映,女,汉族,1957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唐天云,男,汉族,1965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执行人:徐微,女,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执行柏竹映与唐天云、徐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天云、徐微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205080元,未受偿20508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涛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