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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分公司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分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分公司。负责人:陈绍伟。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90年01月,住四川省青川县。现羁押于绵阳市川北监狱。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川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某(2017)川0822执263号盗窃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