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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执恢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永兵与唐远礼、罗洪敏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永兵,唐远礼,罗洪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刘永兵,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唐远礼,男,197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执行人罗洪敏,女,197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刘永兵与唐远礼、罗洪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唐远礼、罗洪敏的车辆、房屋土地、银行、工商信息,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唐远礼所有的房屋一套(有抵押,且为唯一住房),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将被执行人唐远礼、罗洪敏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7)渝0153执恢3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彭文全审判员  张利锋审判员  徐厚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荣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