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行初16号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招投标行政处理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湘1126行初16号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369号大明宫万达广场2号甲写17层。法定代表人:晏立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伦,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地址:道县濂溪街道道州北路868号。法定代表人:杨小江,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宏,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公务员。系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定算,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公务员。系道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招投标行政处理一案,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行政诉状,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9日向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蒋娅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酒兰、龙晓斌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周丽娟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7月19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伦,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副职负责人唐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宏、周定算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晏立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道住建投[2017]第01号关于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投诉处理决定: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无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和未披露关联公司的诉讼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要求,依法驳回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5月,道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招标人,发布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招投标文件(第二次),原告作为投标人参加了本次招标活动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2017年1月20日,道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招标(第二次)复评结果公示》,认定原告资格性审查不合格(理由是原告未提供2014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和没有披露关联公司的诉讼情况)。原告不服该公示,向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起投诉。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道住建投[2017]第xxx号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投诉处理决定,驳回原告的投诉。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没有审查评标委员会的复评程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重要依据《评标报告(第二次)》没有加盖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询印章,不能确保真实性和完整性;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将不属于披露范围的内容也要求原告披露,是错误的。综上所述,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于法无据,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道住建投[2017]第xx号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时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拟证明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是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招标(第二次)复评结果公示,拟证明道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认定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格性审查不合格;道住建投[2017]第xx号《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拟证明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招标文件(第二次),拟证明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评标报告(第二次),拟证明复评程序违反招标文件要求,没有通知投标人提供原件;开标时提交的原件清单,拟证明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开标时提交了2014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并通过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评标报告(第二次),拟证明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开标时提交了2014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并通过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营业执照,拟证明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下属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对自己的诉讼独立承担责任;复评结果合法性的专家研讨会会议纪要,拟证明其他专家认为复评结论不符合招标文件。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辩称,一、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诉称答辩人未审查评标委员会复评程序与事实不符,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投诉处理质证时未对评标报告(第二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异议;二、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诉称答辩人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其披露不属于披露范围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三、答辩人作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受理投诉、立案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按法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处理投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和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和依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通知书、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招投标活动调查报告和道住建投[2017]第xx号《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拟证明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照法定程序受理和处理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答辩状、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件接收列表,拟证明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通知被投诉人依法答辩并配合调查;招标文件(第二次)、评标报告(第二次)、评标报告(复评)、举报信,拟证明复评是原评审委员会对异议或投诉的复核纠错程序;视频资料,拟证明无从得知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现场提供了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原件;调查笔录,拟证明无从得知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现场提供了财务年度审计报告原件;投标文件(部分),拟证明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投标文件(部分),拟证明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作为独立法人的项目业绩,仅披露了自己近三年的诉讼情况;投标文件(部分)和法院判决书(部分),拟证明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了其三家下属全资子公司的项目业绩,却未如实申报三家业绩公司的诉讼情况;配合调查告知书和委托书,拟证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到被告处配合调查质证。法律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八条;《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6号证据无异议;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1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对受理案件通知书没有异议,调查报告没有加盖公章,对其真实性存在异议,对处理决定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合法性存在异议;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2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存在异议;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3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对招标文件和第二次评标报告没有异议,对复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举报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4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异议;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5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原告没有参与调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7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存在异议;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8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存在异议,招标文件中只要求提供投标人的诉讼情况,没有要求提供关联公司的诉讼情况,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求原告提供关联公司的诉讼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9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配合调查告知书没有加盖公章,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号、3号证据均无异议;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1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存在异议;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4号、5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存在异议;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6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异议,原件清单上只盖有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是美能燃气公司的单方行为;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7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存在异议,正因为评审委员会第一次没有严格审查,才会导致有第二次的评标报告;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8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存在异议,子公司与母公司是关联公司;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9号证据质证异议如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异议,该证据没有附专家的身份证明,不能确定专家身份,专家意见不属于证据,不能作为证据提供。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号、3号证据因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1号、4号、5号、7号、8号证据因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6号证据因只有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盖,没有接收单位的签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9号证据,未提供身份证明,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且专家意见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6号证据因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1号、2号、3号、4号、5号、7号、8号、9号证据因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道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被评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17年1月20日,道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招标(第二次)复评结果公示》,复评结论为: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资格性审查不合格,安徽安瑞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复评结果不服,向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起投诉。2017年2月7日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出道住建发[2017]5号《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受理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后,成立了调查小组,并通知道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供答辩意见,道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移交了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招标文件(第二次)、评标报告(第二次)、评标报告(复评)和《关于对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第二次招标中标候选人的举报信》等材料。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还向湖南省公共资源中心调取了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副本、专家复评文件及开标评审现场视频,并向评标委员会的两位委员进行了调查。经查实: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无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作为独立法人的业绩情况,只使用了其名下三家全资子公司即凤翔县美能天然气有限公司、神木县美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美能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但未披露三家公司的诉讼情况。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道住建投[2017]第xx号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投诉处理决定:驳回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投诉处理决定,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标,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本案中,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市政工程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受理和处理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招标过程中的投诉。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遗漏了201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且未提供作为独立法人的业绩情况,只是使用了三家下属子公司的业绩,却未披露三家下属子公司的诉讼情况。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且有故意隐瞒的行为。因此,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的道住建投[2017]第xx号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本院对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答辩人依法处理投诉,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和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予以采纳,对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于法无据,特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道住建投[2017]第xx号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道县城市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投诉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陕西美能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娅丽人民陪审员 李酒兰人民陪审员 龙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周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