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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阳奎与张业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阳奎,张业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330号申请执行人陈阳奎,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业照,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阳奎与被执行人张业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山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张业照偿还原告陈阳奎借款4.5万元(已执行314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业照未自觉履行剩余的给付义务,申请人陈阳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业照给付申请人13500元,交纳执行费104元,申请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对于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再要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已全部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调解书和解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席 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