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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继光与被告胡全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光,胡全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727号原告:王继光,男,现年48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胡全喜,男,现年52岁,山西省翼城县人。原告王继光与被告胡全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王继光于2017年8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王继光负担。审判员  陈作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雪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