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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环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徐汇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环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3779号原告:上海环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俞建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华,上海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徐汇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常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谦。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懿。原告上海环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徐汇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上海环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海环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需进一步举证,故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环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晨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姚铭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