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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成建与泮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建,泮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929号原告:金成建,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泮涛,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金成建与被告泮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金成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成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金成建负担。审判员  俞一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