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4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成建与泮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建,泮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929号原告:金成建,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泮涛,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金成建与被告泮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金成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成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金成建负担。审判员 俞一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