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执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婚秀华夏金典礼仪工作室与被执行人乔万思田宇彬合同、不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婚秀华夏金典礼仪工作室,乔万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5执3561号申请执行人婚秀华夏金典礼仪工作室被执行人乔万思,田宇彬申请执行人婚秀华夏金典礼仪工作室与被执行人乔万思,田宇彬合同、不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105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万思,田宇彬存款人民币0.0207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