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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东旭与被执行人李腊平、李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东旭,李腊平,李金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787号申请执行人孙东旭。被执行人李腊平。被执行人李金香。申请执行人孙东旭与被执行人李腊平、李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7)鄂0802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腊平、李金香至今未履行偿还孙东旭借款本金xxxx元及利息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腊平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xxx号有房产,该房屋已抵押,抵押权人为申请执行人孙东旭,现孙东旭申请拍卖上述房产,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腊平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x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李腊平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腊平不得转移、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被查封的房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三、拍卖被执行人李腊平位于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x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懿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