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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执监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叶西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叶西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执监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丽阳街***号。组织机构代码:14886159-5。诉讼代表人:毛海滨。被执行人:叶西侯,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叶西侯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及中国银行丽水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叶西侯(2016)浙1102执158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叶西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向莲都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莲都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9月24日和2016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父母拒不配合莲都区人民法院对抵押房产进行腾空,致使处置工作迟迟未能推进。为加快案件执行进度,避免欠拖不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莲都区人民法院(2013)丽莲执民字第1869号、(2016)浙1102执1587号案件提级执行。莲都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相关情况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程建勇审 判 员 金晓红审 判 员 殷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