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才红与芜湖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才红,芜湖市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207行初27号原告杨才红,女,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芜湖市三山区。被告芜湖市体育局,住所地芜湖市政通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00003010327X。法定代表人袁鹏,局长。委托代理人戴林,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杨才红诉被告芜湖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三山区峨桥镇拆迁户,在国家部委网站看到国家发改委、国土部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落实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措施的通知》,发现该通知并未被实际执行。于2017年3月26日向芜湖市体育局申请信息公开,至今已超过15个工作日,原告却未收到被告的回复。由于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此项信息属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内容,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现特提起诉讼,请求:1、判��被告向原告公开国家发改委、国土部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落实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措施的通知》是否执行完毕,执行结果如何,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高尔夫球场是否执行完毕。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1、根据《关于落实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措施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地方政府是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工作的落实主体,因此,公开原告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被告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2、2017年1月22日,国土资源部已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全国高尔夫球场清理整治结果》。3、被告已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给原告。本院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系11部委联合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结果,实际上是要求行政机关���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因此,对原告的起诉应不予受理,但鉴于本案已受理,故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才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胡荣华人民陪审员 吴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尚雯书 记 员 承燕华本案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二)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1)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1)错列被告拒绝变更的;(四)未按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