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6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章文斌、谢红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文斌,谢红福,徐海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6465号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峰,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文斌,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谢红福,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徐海静,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章文斌、谢红福、徐海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俞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