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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前郭县达里巴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与前郭县灌区国营红旗农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前郭县达里巴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前郭县灌区国营红旗农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430号原告:前郭县达里巴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地址前郭县。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桂民,达里巴乡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前郭县灌区国营红旗农场。法定代表人:孙志学。本院受理原告前郭县达里巴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被告前郭县灌区国营红旗农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前郭县达里巴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前郭县达里巴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前郭县达里巴乡四家子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赵中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重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