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声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天声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4181号原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城东路83号7楼。法定代表人:金海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明,浙江竹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声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汝才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良、汪侃岑,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声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350元,由原告负担。司法鉴定费71200元(已由原、被告各半预交),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成剑斌代理审判员 邱双双人民陪审员 鲍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