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2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濮阳市联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王俊领、清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联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王俊领,清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3384号原告:濮阳市联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濮阳市京开大道北段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5711938-8。法定代表人:韩秋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裴英伟,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领(又名王平安),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代理人:赵黎静,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松涛,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清丰县文化路东段路南产业集聚区食品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319366-6。法定代表人:俞章礼,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贞辉,男,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系被告清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76525265-6。法定代表人:李世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瑞峰,男,汉族,1981年7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宝应县,系被告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白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世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林,男,汉族,1989年6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系被告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职工。原告濮阳市联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领、清丰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市联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清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原告濮阳市联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被告王俊领、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豫09民终1339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濮阳市联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追加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濮阳市联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联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联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联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刘慧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利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