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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惠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彭黎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惠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彭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34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惠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吴国春,总经理。被执行人:彭黎明,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关于上海惠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彭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4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黎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涉及多案,相关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登记记录,社保记录为失业,无公积金缴纳记录,在全国网络财产查控系统中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可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与申请人谈话笔录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34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潘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