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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刑更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罪犯龚新然犯贩卖毒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新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更1007号罪犯龚新然,男,1990年7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县,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双桥刑初字第96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新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2015)承刑终字第27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龚新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龚新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7)承安检减意969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本院认为,罪犯龚新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新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八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朱彦兵审判员  金小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