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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3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李书兴与赵文占、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兴,赵文占,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赵红伟,河北盈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789号之一原告:李书兴,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桃城区。被告:赵文占,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安平县。被告: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正饶路118号(华尔特丝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文占,总经理。被告: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正饶路118号(华尔特丝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赵红伟,总经理。被告:赵红伟,男,1975年3月5日出生,现住安平县。被告:河北盈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正饶路118号(华尔特丝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敬���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兴诉被告赵文占、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平县华尔特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赵红伟、河北盈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书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书兴负担。审判员 崔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米亚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