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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志明申请执行常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明,常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马志明,男,汉族,1963年4月11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林业局家属楼1单元4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6304130012。被执行人常建军,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塞隆大厦1503室。本院在执行马志明与常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志明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常建军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5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