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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2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小平与被执行人王升勤诉讼费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升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2117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城门人民法庭。被执行人:王升勤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陈小平与王升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王升勤至今未依生效判决向本院交纳案件受���费人民币383元。本院城门人民法庭于2017年5月26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王升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王升勤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王升勤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亦无王升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3587号民事判决中案件受理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曹 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楚泓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