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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余姚市邹林珍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余姚市邹林珍百货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64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梅,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邹林珍百货店。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纬八路***号。经营者:朱玉。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余姚市邹林珍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邝亚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鲁纳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