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1015王磊与袁夫同、刘广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袁夫同,刘广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教师,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袁夫同,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广魔,男,1967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袁夫同、刘广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主文载明:“一、被告袁夫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磊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以38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28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刘广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于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2017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王磊以被执行人袁夫同、刘广魔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王磊与袁夫同、刘广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袁夫同、刘广魔的车辆信息;通过房产管理中心,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人放弃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冯宪勇审判员 李 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广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