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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普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昆明佰贝商贸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宜宾普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佰贝商贸有限公司,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89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宜宾普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王启政。被执行人:昆明佰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法定代表人:詹林。被执行人:詹林,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宜宾普什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昆明佰贝商贸有限公司、詹林买卖合同纠纷的(2016)川1502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路审 判 员  严越春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