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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晓萌诉李其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萌,李其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1178号原告:赵晓萌,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被告:李其军,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原告赵晓萌与被告李其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称,李其军诉刘春玉合同纠纷一案是由北安市人民法院赵光法庭审理并执行,故执行异议之诉不再由北安市人民法院赵光法庭管辖,应由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安市人民法院。异议成立,双方均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成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