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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29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宝丽庄塑业有限公司、肖守贤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宝丽庄塑业有限公司,肖守贤,XX平,肖占,湖北银华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2962号之二原告: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城站路63号。法定代表人:刘功新,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北宝丽庄塑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分水镇前进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肖守贤,公司总经理。被告:肖守贤,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XX平,女,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肖占,男,199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湖北银华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汉川市分水镇交通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黄银江,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宝丽庄塑业有限公司、肖守贤、XX平、肖占、湖北银华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40元,减半收取280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020元由原告孝感市政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洪胜人民陪审员  祝道华人民陪审员  高 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威 百度搜索“”